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20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许昌陶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类型: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民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学 制:三年
第九条 学院国标代码:14301
河南省招生代码:6301
第十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永宁街002号
第十一条 颁发证书:
(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许昌陶瓷职业学院
(二)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办,下设考务、录取、纪检监察、后勤保障安全等工作组,分工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普通类考生和对口类考生总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划定的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类考生双过线的情况下,按艺术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并要充分考虑相关科目成绩,以分数、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语文、数学、英语的成绩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生源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七条 对中共党员、省级各单项奖获得者、地区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和体育竞赛优胜者等的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到公正、公平、择优,学院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在校学业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经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的“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及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对特困生除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外我院设有奖学金、特困补助和提供勤工俭学岗位,以帮助每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我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话:(0374)8020001
第二十五条 传真:(0374)8020001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箱:xctydzb@163.com
第二十七条 网址:http://www.xccv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