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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 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53号)精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定和《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规程(试行)》、《关于规范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严格考试招生程序,成立单独考试招生的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工及责任人,规范宣传、命题、考试、评卷、录取、公示等内容,坚决防止在考试招生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确保学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地矿职业学院2023年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37 省级代码:6540

第四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继路51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特点:河南地矿职业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隶属河南省教育厅管理。

学校位于郑东新区白沙职教园区,占地346亩,建筑面积11.37万平方米,有专任教师350人,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76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148人,教学科研、实验实训仪器设备总值4523万元,纸质适用图书28.56万册,有完善的图书文献管理和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书记、院长担任主任,主管招生和教学等工作的院领导为副主任,招生和就业指导办公室、教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凡属考试、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由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委员会下设考务工作组、录取工作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分工负责单独招生考试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证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阳光工程”。 监督电话:0371-56189066。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与志愿填报

第十条 招生对象

1.已通过河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

2.已通过河南省2023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 业生考试报名的考生。

第十一条 志愿填报

考生于2023年3月22日9时至3月24日18时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https://pzwb.haeea.cn)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在规定时间内,考生只能填报一所高校志愿,并可以进行不超过两次的志愿修改,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填报时间截止后将无法补报和更改,提醒广大考生按时认真填报志愿。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方案

考试工作在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考试评价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方式进行。根据我校培养目标对知识能力的要求,“文化素质”评价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知识;“职业技能”评价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考试地点设在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一)“文化素质”考试:

1.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的考生,其文化素质测试成绩采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中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等级成绩折算为分数。分值合计150分。

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语文×0.6+数学×0.6+英语×0.3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A、B、C、D、E等级对应折算成绩为100分、85分、75分、60分、50分。

2.中职类考生及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的考生,文化素质测试由我校单独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60分、数学60分、英语30分。分值合计150分。

3. 退役士兵考生可申请免文化素质考试,参加高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

(二)职业适应性测试

1. 职业适应性测试,由我校单独命题并组织考试,考察考生对该专业理解程度,判断考生掌握该专业基础知识的水平和学习本专业素养。分值150分。

(三)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测试成绩。

(四)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2023年4月8日。

考试地点:河南地矿职业学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永继路51号)

科目考试安排如下:

时 间

报考专业

考核内容

考生范围

2023年4月8日

上午9:00-10:30

所有专业

文化素质测试

(笔试)

中职类考生、

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考生




2023年4月8日

下午14:30-16:00

所有专业

职业适应性测试

(笔试)

普通高中考生

中职类考生

社会考生

(五)考试成绩公示:考试结束后考生可登录河南地矿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hagmc.edu.cn)查询考试成绩。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办法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一)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二)录取原则:

对“文化素质”考试和“职业适用性测试”测试总成绩不低于100分的考生,按照“专业清”的原则择优录取,当遇到专业录取最低分多名考生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文化素质考试成绩(同分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拟录取学生名单,报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录取结果在河南地矿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hagmc.edu.cn)公示。

(三)公示后的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凡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高考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参加高考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十四条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

(一)免试对象和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职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文件精神,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免试录取进入高校专科阶段学习,考生申请免试专业需与获奖项目或取得的职业资格相关,招生院校在相同或相近专业免试录取。

1.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 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

2.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以上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

(二)免试录取程序

1.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提出免试入学申请。由生源学校负责确认考生获奖情况。

2.凡符合免试录取的考生,需在3月27日前将《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身份证、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生源学校以安全方式送达学校招生和就业指导办公室,学校对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3.备案通过后,高校须在本校官方网站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高校将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被免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七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一)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此次单独招生考试。根据河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对违规、违纪骗取提前单独招生录取资格的考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附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参与舞弊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新生入学和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通过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按高校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程序注册专科学籍。转学、转专业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待遇与参加统一高考录取的学生相同。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河南地矿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资助政策:学院制订有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学院助学金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贷、助、补”多措并举的资助办法,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以申请12000元;国家助学金按照不同情况,可申请40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600元/生/年三档;另外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的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1500元/生/年,1200元/生/年,900元/生/年,600元/生/年四档;学院助学金3300元/生/年(视情况不同奖励不同)。

第九章 学费与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严格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

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理工类:4200元,文科类3700元,艺术类:6000元;住宿标准暂定:每生每年600元,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371-56189111、56189222、56189333

学校网址:www.hagmc.edu.cn

第二十条 声明:河南地矿职业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和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