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坚持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下,按照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实行“招考分离”,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录取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考生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48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性质:民办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十条 学制:三年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第十二条 办学特色: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建校于1984年,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为河南省唯一的民办医学类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占地面积968.76亩,建筑总面积35.6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517.0664万元,图书馆藏书97.6994万册。
学校以智慧校园建设为依托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数字化仿真教学和模拟岗位教育,实现了GIWIFI校园无线网络全覆盖,各项基础设施完备,食宿条件充足,完全能满足需要。学校有实验实训室286个,校内实验实训基地22个,科研实验中心4个,附属医院3所,教学医院60所,校企合作育人基地30个,良好的教学实训条件为学生实习、提高动手能力提供了坚实保障。
学校以卫生与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为核心设置了七系五部,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医学营养、卫生信息管理、药品经营与管理、健康管理等25个专业。其中,河南省民办高校品牌专业建设点10个、河南省高等学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5个、“全国职业院校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业一个、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与行动计划骨干专业3个、国家财政支持专业一个、河南省高职高专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1个、省级生产性实训基地2个、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一个、河南省专业教学资源库1个、河南省优秀基层教学组织2个、郑州市地方高校急(特)需专业2个、郑州市重点专业4个、郑州市示范专业2个、郑州市重点实训室2个、郑州市技术技能名师工作室2个、郑州市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河南省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门、郑州市地方高校精品共享课程3门。
学校拥有一支教学资历深厚、医学技术及实践经验丰富、数量合理、结构优化即“一足两高”(专任教师数量充足,学历高,专业技术职务高)的专任教师队伍。目前,学校有专兼职教师837人。其中专任教师675名,生师比15.86:1;在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279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1.3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38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5.26%;“双师型”教师31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6.96%;另有兼职教师162人。
我校培养的毕业生理论基础扎实,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分别在96%以上,培育出一批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最美乡村医生·最受关注乡村医生”、“河南省最美乡村医生”、“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特别在今年全民抗疫的战争中,澍青学子是最美的逆行者,他们参加驰援武汉医疗队或坚守岗位抗疫一线,义无反顾的投入防控救治工作,他(她)们不怕吃苦、不怕牺牲、勇挑重担、救死扶伤,用生命和汗水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筑起铁血长城,为我国、我省的抗疫防控、基层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由于办学成绩突出,学校先后荣获“河南省文明学校”、“河南省优秀民办学校”、“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河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医德建设先进单位”、“河南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职业院校康复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河南高校第二批网络文化建设试点学校”、“首批河南省健康养老护理教育培训基地”、 “河南省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郑州地方高校信息化示范院校”、连续六年被评为“郑州市民办教育十佳单位”,另外在科研和教育教学方面也获得多项荣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为保证单独考试招生的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学校成立单独考试招生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凡属考试、考核、录取中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保证单独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实施“阳光工程”。
第四章 招生对象、报名方式、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为已通过2020年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和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报名的考生, 未被统一高考、对口招生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 。
第十六条 单独考试招生专业和计划(最终以省招办公布为准)
单独考试招生计划500人,招生专业有康复治疗技术、护理、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口腔医学技术、助产、药品经营与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医学营养、健康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共14个专业。各单独招生分专业计划人数可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及学校教学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
第十七条 填报志愿
考生务必于2020年9月15日9时-17日18时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按规定进行网上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考试方式及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2020年9月20日,具体考试时间段以准考证显示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方式:现场测试。
考试科目: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
考试地点: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十九条疫情防控要求:
1.考生入校需测体温,出示健康码、单招考试准考证、身份证,全程佩戴口罩,一切正常方可入校参加单招考试。
2.设有疫情防控备用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发生及时启用。
3.本次单招考试采取分批次、小规模的现场测试形式,全程封闭考试管理,到后即考、考后即离,减少考生集中和停留。
4.为避免考生聚集,我校将在9月19日在校官方微信平台及官方网站公布考场分布,请各位考生提前查询并截图保存备查。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条体检要求
以高招体检数据为依据,所有考生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单独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学校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2020年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照顾加分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原则及程序
(一)高中毕业生按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由省招办提供),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
(二)其它类型考生(含中职考生和社会考生)以学校统一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为录取依据。
(三)以上两类考生采取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按分数从高到低、按同等比例择优录取。
预录取名单确认后在我校官方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按河南省招办规定时间上报考生成绩库、拟录取考生信息库等材料进行备案,最终经省招办审核后确定正式录取考生名单。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转学及转入国控专业,其他待遇与参加普招录取的学生相同。
第六章 报到和新生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考生档案到校报到。
第二十五条 新生资格复查
新生入校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资格逐一进行复查。对在报名和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和我校单独考试招生章程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颁发办法
参加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被我校录取后,按照我校入学要求按时报到,经过资格审核后为其注册学籍,按规定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由我校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
依据(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及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收费标准备案的函(郑价审函[2019]1号、郑发改收费[2020]6号)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我校分专业学费标准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四个专业学费标准14000元/年/生,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18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标准均为12000元/年/生。住宿费:1200元/年/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助学金设置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分别实行以下奖励和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采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完成学业,同时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使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的同时得到资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校外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招生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如有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处联系,谨防上当受骗。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67673329/67673330/67673360/67673361
监督电话:0371-67593682
学校网址:http://www.shuqing.org
学校微信平台:zhengzhoushuqing
邮箱:shuqingzb@163.com
学校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东方路23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领导小组。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